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XX(自报),外号“阿福”,男,1992年
10月20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
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中渡镇长盛村长盛屯38号。因涉嫌抢劫
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
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0〕35号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XX涉
嫌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
院受理后,分别于2010年1月25日、2010年3月23日将
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0年2月25日、2010
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09年9月23日22时
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XX伙同甘XX(不起诉)、李XX(不
起诉)、朱XX(不起诉)经过密谋,携带水果刀去至本市寮
步镇上屯黄家朗村黄家朗街一带伺机作案,后发现被害人林
家筹、林XX和许XX途径该路段,其中林XX边走边玩手
机。甘XX即提议去抢该三人,于是四人上前围住三名被害
人,黄XX持水果刀控制住三名被害人,甘XX从林XX手
上抢走金鹏牌手机一部(约值400元),得手后,四人逃离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