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180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XX。
辩护人薛X,广东XX律师。
东莞市XX以东一区检刑诉〔2009〕第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7日16时许,在东莞市茶
被告人王XX,外号“乐儿”,男,1975年12月4日出
生,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羁押前在东莞
市务工,住达县景XX。因涉嫌犯故意伤
害罪于2009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
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大朗)。
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
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
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
察院指派检察员莫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
护人薛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镇沙XX一小店内,因被害人左XX骂了被告人王XX一
句脏话,王XX用坐着的小塑料凳砸伤了左XX的眼皮,后
王XX买了药水给左XX擦拭,并给左赔礼道歉。后于当日
20时许,左XX找来几名男子去到位于沙墩村王XX出租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