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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年01月16日 | 发布者:薛东律师 | 点击:593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54刑初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女,199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渝0154刑初1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女,199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19日年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8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18)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XX容留周X、谢X在其暂住的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XX苑C栋X单元XX号卧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1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XX容留周X在其暂住的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XX苑C栋X单元XX号卧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11月1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XX容留谢X在其暂住的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XX苑C栋X单元XX号卧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11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XX容留周X、谢X在其暂住的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XX苑C栋X单元XX号卧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XX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没收查获的吸毒工具(已由公安机关扣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成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X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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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东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系重庆信豪(开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1990年执业以来,办理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房产建筑、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刑事、民事及行...[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