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张强‖收养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案件概述
被继承人陆连崇与成贴美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陆某2,一女陆向真。陆向真于1990年离异,未生育子女。于1998年收养原告陆某1为女。2001年1月18日成贴美死亡。2002年10月7日,陆连崇经房改购入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产,并登记至其一人名下。2011年5月17日,陆连崇订立遗嘱,明确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产中属于陆连崇的全部产权由陆向真一人继承。该遗嘱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2012年3月10日陆连崇死亡。此后涉案房屋未进行过户。2016年10月18日,陆向真死亡。现因双方对涉案房屋继承发生争议,故而成诉。
一审裁判结果
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产由陆某1继承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胜诉分析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陆连崇在其妻子死亡后参加房改购入,系其个人财产。陆向真及陆某2系陆连崇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陆连崇在生前订立了遗嘱,将其享有的对该房产的全部产权确认由陆向真继承,该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故涉案房屋应由陆向真一人继承。陆向真在陆连崇死亡后死亡,原告系陆向真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陆向真所应继承的涉案房屋,应转由原告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