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张强‖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其继承权利发生转移!
案件概述
原告刘某1、原告吕某的丈夫刘某4、被告刘某3系亲兄妹,原告刘某1、刘某4、被告刘某3的父亲刘某5于2008年10月11日去世,母亲吴某于2016年5月3日去世。母亲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房产所有权人为吴某;同时留下银行存款12万元,现该房屋产权证及银行存折均保存在被告处。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分割遗产一事,但被告不愿分割。2017年7月8日,刘某4突发疾病去世,因此,原告吕某、刘某2作为刘某4的妻子、儿子提起诉讼,主张分割遗产。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3、原告吕某、原告刘某2分别继承位于库车县民航路76号平5栋1号房地产的1/3产权、1/3产权、1/6产权、1/6产权;
二、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3、原告吕某、原告刘某2分别继承分得本金120000元及其利息当中的40000本金元及1/3利息、40000本金元及1/3利息、本金20000元及1/6利息、本金20000元及1/6利息。
三、对被继承人吴某工资卡内存款本金及利息(按取款时的实际数额计算),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3、原告吕某、原告刘某2分别继承分得1/3本金及1/3利息、1/3本金及1/3利息、1/6本金及1/6利息、1/6本金及1/6利息。
法院观点
被继承人吴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依法进行法定继承。刘某4、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3系被继承人吴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被继承人吴某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刘某4在被继承人吴某去世后的2017年7月8日去世,刘某4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因此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吕某、刘某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