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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此种情形,抚恤金也属遗产!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9日|分类:继承 |679人看过


遗产继承律师‖此种情形,抚恤金也属遗产!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
被告:莫某某。

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莫某某转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遗产80000元;被告莫某某和李某甲系夫妻关系,李某甲于2013年10月24日在采矿场工作中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共五人,其中有黄某某,系亡者李某甲和原告的生母。2013年10月25日就李某甲工亡一事与陕西马鞍桥生态矿业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695000元,所有赔偿款全部支付到被告莫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由被告支配占有。黄某某于2017年3月因病死亡,在黄某某生前,被告一直未向黄某某支付赔偿款中黄某某应继承的份额。黄某某现在去世后,应继承的份额由原告继承,但被告分文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如诉请求目的。
被告莫某某辩称,我丈夫李某甲的赔偿款是由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丧葬费三部分组成,黄某某只享有抚恤金的一部分,原告曾表示不要这笔钱,只是要求与被告结婚未成,才提起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如果有黄某某的遗产也应由李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子女李某丙、李某丁代位继承,而不是由原告一个人来继承,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笔赔偿款现在被告并没有实际控制,而是由刘某某持卡,李某戊掌握密码,只有被告和这两个人同时在场才能取出,原告只起诉被告一人,显然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被告之夫李某甲和原告李某某系同胞兄弟,黄某某系其生母。李某甲自小为其伯父程某某抱养,后与被告结婚,生有两个孩子李某丙和李某丁。李某甲于2013年10月24日在陕西马鞍桥生态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厂工作中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与马鞍桥金矿的事故赔偿协议中,莫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程某某、黄某某5人与陕西马鞍桥生态矿业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共给5人赔偿款69.5万元,原告作为程某某和黄某某的全权代理人签字说事。该款赔付之后,存在被告提供的银行卡上,由亲属中其他两人持卡和掌控密码。黄某某于2017年3月因病死亡,原告进行了生养死葬。原告曾向被告索要赔偿款中黄某某应得份额,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如诉请求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某某作为死者李某甲的生母,虽然与李某甲生前没有共同生活,但在李某甲死亡赔偿协议中作为五人之一获得赔偿,应当享有一定的份额,因原告对黄某某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虽不能全额获得黄某某的赔偿份额,但应适当予以考虑,被告分文不付与法不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酌情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给原告的钱18000元及原告放弃索款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莫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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