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师张强‖白发人送黑发人后,遗产份额怎么算?
案件概述
二原告高希敏、孙国灵(系夫妻关系)起诉二被告王书荣、高海潮(系母子关系).要求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从中析出原告50%的份额。高其运与窦玉娥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高希敏,次子高希红。次子高希红与王书荣(被告一)系夫妻关系,有一子高海潮(被告二)。高其运于2008年去世,窦玉娥于2011年去世,次子高希红于2004年先于其父母去世。该宅院及房屋成为遗产。争议房产登记在高其运名下,由高希红夫妻建造,属于王书荣、高希红的共同财产。高希红先于父母高其运、窦玉娥死亡,原告高希敏具有合法继承权。高希红死亡后,在二老健在的情况下,王书荣携儿子改嫁。二老的赡养死葬事宜全部由二原告完成。一审裁判结果:原告高希敏继承争议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分析:
争议房屋虽登记在高其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应为次子高希红、王书荣夫妇。后高希红死亡,该房产首先作为共同财产,由被告王书荣分得二分之一,剩余二分之一成为高希红的个人财产,可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当时第一继承人有高希红的父母及妻子、儿子共四人,高希红的父母高其运、窦玉娥可继承争议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高其运、窦玉娥去世后该四分之一房产份额可作为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二人,一是其长子高希敏,二是因其次子高希红先于父母死亡,高其运、窦玉娥的次子高希红的儿子郑海潮(原名高海潮)获得代为继承权,二人各分得一半份额,原告高希敏获得争议房产八分之一份额的继承权。
原告孙国灵(大儿媳)认为自己对公婆进行了赡养,应有相应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仅对于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了规定,故对于原告孙国灵的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