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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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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律师张强‖父母主持兄弟分家,必须所有子女同意吗?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1219人看过


家事律师张强父母主持兄弟分家,必须所有子女同意吗?

案件概述
二原告要求对通过分家所得的宅院进行确权。事情经过:原告宋某1、侯某系夫妻关系,五被告系原告宋某1之兄弟姐妹。原被告父母在世时,曾主持分家,将家中两所宅院分给宋某1、宋某2二人。在1993年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宋某1由于户口已农转非,因此将分得的涉诉宅院实际登记至父亲宋连俊名下被告宋某23、5、6均表示认可 

被告宋某4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宋某1所持有的分家单不予认可:1.涉诉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父亲宋连俊名下。2.表示对前述父母主持宋某2、宋某1兄弟分家的经过当时知情,但主张当时分家是迫不得已,起因是宋某2、宋某1兄弟不合、宋某2之妻与侯某妯娌不合,父母不得不给他们分家。3.涉诉宅院的宅基地应该是因为宋连俊、宋李氏家里孩子多,所以村里给批的,综上所述,宋某4主张涉诉宅院的宅地基使用权应该由父母 及其所有的子女共有。
  宋某1和侯某婚后名下均未登记有宅基地使用权。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街×巷17号宅院内某某房屋归原告宋某1、侯某所有。

胜诉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之父母生前在宋某2、宋某1兄弟二人娶妻成家立业后主持兄弟二人分家,符合众所周知的生活常识和当时农村普遍存在的习俗,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宋连俊、宋李氏生前曾经对前述分家的过程和结果提出过异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前述分家的过程及其结果,符合二老的真实意愿,亦获得了除了宋某4以外的其他所有家庭成员的一致认可

宋某2、宋某1在父母主持之下兄弟二人分家之后,经历数十年已经分别形成稳定的生活、居住状态,对此显然应当予以尊重。

宋某4就其不认可父母主持宋分家所作之辩解理由,不仅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而且明显违背众所周知常识和普遍存在农村生活习俗。
    宋某2夫妻、宋某3夫妻、宋某4夫妻、宋某5夫妻、宋某6夫妻均有各自宅基地房屋。 宋连俊、宋李氏夫妇之二子、四女分别通过兄弟分家、结婚出嫁等途径均实现了住有所居。前述稳定生活状况的形成过程,符合众所周知的生活常识和农村普遍存在的生活习俗,亦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析产、继承的历史与现实相符。
    就涉诉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实际登记在父亲名下一节,原告所作之解释,符合生活常识,并且获得除了宋某4以外的其余所有家庭成员的一致认可,况且,前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登记情况并不能否定分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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