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遗嘱之那些重要的小事儿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1日|分类:继承 |401人看过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进行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中应注意那些事项呢?

一、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二、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必须见证人在场见证具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四、遗嘱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如将财产遗赠给小三,遗嘱应认定无效。

五、遗嘱若处分了他人如配偶一方的财产,遗嘱无效。

六、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因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七、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的,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八、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精神病人或老年痴呆症患者所立遗嘱应认定无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