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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和生效要件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1日|分类:继承 |505人看过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进行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中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一般常见的有两种: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具备的条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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