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建国|时间:2020年06月12日|3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梓民初字第04号 原告A,男,生于1950年5月3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生于1962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 原告A诉被告B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