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您好!在结婚第一年里我因为意外流产导致了不孕不育,各种检查及治疗都已经尝试过,六年了,我们一直没有自己的孩子。如今,我已经28周岁了,老公29周岁。我们担心年龄太大抚养孩子会力不从心,所以,打算尽早收养一个小孩。张律师,收养子女有特殊的要求吗?
女士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您咨询的问题涉及收养人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从年龄上看,二位不满足“年满三十周岁”这一条件。建议双方年满三十周岁再考虑收养的问题。如果您的年龄不符合规定,民政部门不受理您的收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