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您好!我和男方2015年结婚,房子是公婆婚前买好的,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结婚后,公婆又将自己的房子过户到了男方名下,我签署了放弃产权份额声明。自从孩子出生后,为了照顾孩子,我辞掉了工作,做了全职妈妈。我们的婚姻并不幸福。上个月,谈到了离婚,男方同意孩子由我抚养,他每个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要求我从家里搬走。我暂时没有收入,3000元钱只够孩子的生活花销,根本没有多余的钱租房子。张律师,我该怎么办?
女士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经济帮助。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请求经济帮助须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第一,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第二,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如果您认为协议离婚的方案对您不公平,可以起诉离婚,同时请求提供住房帮助。但是,我要提醒您的是,这种帮助只是暂时的,您要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找一份可以自给自足的工作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