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您好!我想一位六旬老人,免贵姓李。自从老伴去世后,我一直一个人生活。2016年6月,经人介绍我认识了同样是丧偶的吴女士。我们两个人情投意合,决定结婚。但是,却遭到我儿子的强烈反对。结婚的事情拖了三年。吴女士也到了花甲之年,我不想因为儿子反对而委屈了她。2019年7月,我和吴女士领了结婚证。可是,从此儿子和我的关系恶化,不但自己不来看我,不出赡养费,我想看看孙子他也不让。他说,看孙子只有一个条件:和吴女士离婚。张律师,我想咨询的是,我的儿子是否有权利干涉我的婚姻?我再婚,他是否还有赡养的义务?
李老先生,非常感谢您的信任!您咨询的是婚姻自由和赡养义务两个问题。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您儿子对您的法定赡养义务不因您和吴女士结婚而消除。即便不同意您再婚,他也应当承担赡养业务、探望您。若您的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您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您有权利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