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媛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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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也可以主张分割“婚内”财产!

发布者:张媛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16人看过

咨询内容:


    张律师好!我和男方是青梅竹马,姨表亲。由于外公外婆愚昧无知,我们出生后就被定下了娃娃亲,结婚的时候还没有成年。2003年,我年满20周岁,他23周岁,我们领了结婚证。后来,一起来福建打拼。2010年,我们在福州买了一个门面房,做起了茶叶生意。门面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生意全由男方负责打理,我负责照顾三个小孩。生意上红红火火,但我俩共同语言少之又少。现在,三个孩子已经成年,我们不打算继续生活了。男方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是门面房归他,茶叶生意离婚后也继续由他打理,他承诺每个月给我3000块钱生活费。我不同意这个分配方案,因为购买门面房我也有出资,当初从娘家借了10万元给他。后来,男方说,如果我不同意,他就申请婚姻无效,到时候我一分钱都得不到。

    张律师,我想详细的了解一下,我们的婚姻真的无效吗?如果无效会怎样?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回复:


    女士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关于您咨询的婚姻无效问题,我的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姨表亲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您二人的婚姻是无效的。

    其次,一旦被法院认定为婚姻无效,您二人长达二十几年的“婚姻生活”将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则不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三,由于您二人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开,不能说哪一方具有过错,而且,门面房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所以,您应该搜集自己对门面房出资的证据,比如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借据、证人证言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最后,温馨提示:通过财产协议来确认出资及产权归属,已经成为现代人预防婚变的普遍做法。一份有效的财产协议会起到保护您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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