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张律师您好,我的妈妈曾是一位家庭保姆。2001年,受雇于赵老师,负责照顾其起居生活。赵老师于1999年丧偶。由于照顾时间久了,赵老师和我的妈妈便产生了感情,我妈妈从保姆变成了赵老师的恋人。后来,在赵老师儿子极力撮合之下,我妈妈和赵老师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了一起。他们在一起生活将近15年的时间,没有办理结婚证。2016年初,赵老师脑出血去世,未留任何遗嘱。此后,我妈妈一直在赵老师的房子里面居住。由于妈妈没有养老金,年事已高没有赚钱的能力,自从赵老师死后她所有的开销都由我来承担。2019年初,赵老师儿子全家从美国回来,要求我妈妈离开赵老师的房子,并且已经将赵老师的房子过户到了他的名下。
张律师,我想咨询的内容是,我妈妈是否有权继承和居住赵老师的房子?赵老师的儿子擅自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是否违法?我妈妈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回复: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由于您咨询的问题较多,我一一作出回应:
首先,关于您母亲继承权和居住权的问题。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结婚证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您母亲和赵老师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在一起生活的,我国法律不保护二人的事实婚姻状态。因此,二位老人属于同居关系。由于您母亲不是赵老师的配偶,自然也无权以继承人身份继承他的房产。目前,这套房子属于赵老师儿子所有,因此,他有选择让您居住或不让您居住的权利。
其次,关于赵老师儿子擅自过户房子的问题。赵老师儿子是法定继承人。如果在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意或者不存在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赵老师儿子有权单独继承该房子并通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第三,关于您母亲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虽然您母亲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您母亲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可以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分割适当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后,温馨提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认定配偶身份的唯一依据就是《结婚证》。无论多大年龄,只要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一定要到民政局登记,以免影响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