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媛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利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本金应如何认定?

发布者:张媛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0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条应做如下理解:

  第一,本金应当以借条、借据、欠条等借贷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为准。

  第二,扣除先扣的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本金数额。


   需要向大家明确的是,借款本金一般以借条、借据、欠条等借贷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为准;若有预先扣利息的情况,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本金数额。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借条约定:本金10万,借期一年,一年利息1万。张三实际收到9万元,1万元利息李四已预先扣除,那么,张三向李四借款本金应认定为为9万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