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条应做如下理解:
第一,本金应当以借条、借据、欠条等借贷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为准。
第二,扣除先扣的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本金数额。
需要向大家明确的是,借款本金一般以借条、借据、欠条等借贷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为准;若有预先扣利息的情况,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本金数额。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借条约定:本金10万,借期一年,一年利息1万。张三实际收到9万元,1万元利息李四已预先扣除,那么,张三向李四借款本金应认定为为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