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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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约定利息、利息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媛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3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根据此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法院并不是一律不予支持,而是结合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时,若借款人每月却有实际支付利息,应将每月支付时间、支付数额以表格形式呈现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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