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往往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这在理论上被称之为“逾期利率与违约金的竞合”。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贷款人既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率,也可以选择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还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无论如何,都以年利率24%为最高限额,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比如,甲向乙借款100万,约定逾期年利率为20%,违约金20万。乙逾期一年,甲最高向乙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计2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