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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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销售者如何进行合法来源抗辩

作者:张敏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3次举报
2024-06-28


一、什么是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应当如何举证?

销售者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销售者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

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三、哪些属于能证明该商品是销售者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四、哪些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五、销售者说明提供者如何认定?

“说明提供者”是销售者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销售者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六、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如何处理?

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张敏律师,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兼任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专家、湖北省专利代理行业协会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01126630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2011266303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