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敏律师、专利代理师
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一、哪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遭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对方式:
1、采取公证的保全方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行为造成的损失证据进行取证;
2、发送警告函或者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警告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协商赔偿事宜;
3、如果侵权方未停止侵权或不予赔偿,可以委托律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