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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某某辉XX公司、肖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志群|时间:2023年11月22日|3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5882号

原告:永州市金鹰辉XX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XX。

法定代表人:廖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肖**,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湖南XX律师。

原告永州市金鹰辉XX公司与被告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永州市金鹰辉XX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金鹰辉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永州市金鹰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柏子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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