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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骆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志群|时间:2023年11月22日|6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东安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122民初2400号

原告:唐XX,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湖南XX律师。

被告:骆X,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XX。

原告唐XX与被告骆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骆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收利率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从2022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2.本案案件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骆X与原告老公系老乡关系。被告骆X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在2022年2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并约定了借款月息为1.2%,期间被告有给付过利息,上述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被告(通过原告老公的银行账户)。2022年8月,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借款本金为160,000元,未约定利息。被告承诺分期归还,但被告违反还款计算约定,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可以在全部借款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被告骆X未予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唐XX之夫与被告骆X系老乡关系。2022年2月,被告骆X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借款后,被告骆X向原告返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并于2022年8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唐XX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情况属实,特开此据。借款人:骆X,2022年8月13日。”出具借条后,被告骆X于2022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上述160,000元借款于2022年8月20日还50,000元,2022年8月30日还50,000元,2022年9月30日还60,000元。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后,未按上述计划返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唐XX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转账记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唐XX向本院提供了被告骆X出具的借条,且提供了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证实被告骆X向原告唐XX借款160,000元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借款虽未全部到期,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资金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告骆X在出具借条后,未按照还款计划向原告返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唐XX要求被告骆X立即返还全部借款本金1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唐XX要求被告骆X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支持逾期利息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被告骆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骆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XX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170元,由被告骆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XX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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