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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常晓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综合咨询 |2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某,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丽、李青,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居民。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22年10月31日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免交(另案起诉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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