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殷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丽,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浩,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与新园路交叉路口向东100米路北院二层。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