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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中、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常晓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综合咨询 |2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琪,山西君宜(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王杜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丽,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
判决如下:
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0)晋07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田某中经济补偿金45194.5元;
三、驳回上诉人田某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被上诉人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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