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已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张某经人介绍,为陈某从事打磨工作。2024年9月11日,张某在操作行车吊运钢板时,因车间内电焊工的电焊亮光闪到眼睛,导致钢板掉落砸中左小腿和左脚,造成严重伤害。经鉴定,张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
张某委托周燕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及某制造公司(厂房及行车所有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0,245.33元。
二、案件难点
受伤严重,赔偿项目多、金额大——张某左小腿不全离断、多处神经损伤,构成九级和七级两处伤残,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总损失超过72万元;
退休后就业,误工费易被否定——张某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方可能以"已退休无劳动能力损失"为由抗辩误工费;
责任主体认定复杂——涉及接受劳务方陈某、厂房及设备所有人制造公司、借用资质的第三人等多方主体,各被告互相推诿;
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张某在未熟练掌握行车操作技巧、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操作行车,需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举证难度较大——误工费缺乏工资流水等直接证据,部分赔偿项目的举证存在困难。
三、周燕律师代理成果
周燕律师代理受害人张某,通过系统举证和精准法律论证,法院最终判决:
总损失认定:663,545.33元
陈某赔偿:205,949.93元(扣除已垫付的159,000元后)
制造公司赔偿:132,709.07元
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122,32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28,800元、残疾赔偿金463,384.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156元
总获赔约33.87万元(含垫付款)
四、周燕律师作用
1.成功锁定多方责任主体——周燕律师通过梳理租赁合同、加工业务往来记录及证人证言,成功证明了陈某与制造公司之间存在长期承揽合同关系,以及制造公司对车间内其他人员进行工作安排的事实,将制造公司也纳入赔偿义务人范围,最终法院判令制造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退休后误工费仍获支持——虽然张某已退休,但周燕律师成功论证其退休后仍实际从事劳动且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法院最终支持了误工费28,800元,打破了"退休即无误工损失"的固有偏见;
3.全面核算各项损失——从医疗费到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周燕律师逐项精确核算,总损失认定663,545.33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在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最大化赔偿——虽然法院认定张某自身承担25%的责任,但周燕律师成功将主要责任锁定在陈某(55%)和制造公司(20%)身上,为受害人争取到了75%的赔偿比例。
周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