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甲从事冲床工作多年,退休后于2023年10月入职某汽车部件公司。2024年4月,某汽车部件公司为转嫁用工风险,将用工关系转至某外包公司第一分公司,双方签订《劳务(聘用)协议书》,但陈某甲实际工作地点仍在某汽车部件公司。2024年7月2日上午,陈某甲在车间做模具下模时,因扳手打滑致其失去平衡,不慎跌倒摔到周转箱受伤。伤后,陈某甲先后在某镇卫生院及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某外包公司第一分公司垫付医疗费四千余元,并陆续发放生活费八千余元。诉前,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陈某甲伤情构成胸12椎体骨折,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评定为150日、60日、60日。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甲委托周燕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各方责任划分。某外包公司第一分公司辩称,其与某汽车部件公司系业务外包关系,日常管理及安全培训均由某汽车部件公司负责。原告作为熟练工,受伤系自身操作失误,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此外,原告隐瞒已领取养老金事实导致雇主责任险理赔鉴定无效,故拒绝承担一千余元鉴定费。某汽车部件公司经传唤未到庭答辩。周燕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某外包公司第一分公司实为劳务派遣单位,某汽车部件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应承担连带责任;且原告入职时已超龄,被告招聘时未尽询问义务,不应在受伤后以此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与某外包公司第一分公司形成劳务关系。某外包公司第一分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及获益方,在风险控制及事故防范等方面应承担更大注意义务,因其未能证明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存在过错,酌定承担60%赔偿责任;陈某甲长期从事冲床工作,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自担40%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汽车部件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过错,故不担责。法院依法核定陈某甲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8万余元。按60%责任比例计算,某外包公司第一分公司应赔偿2.9万余元,扣除其已垫付的医疗费四千余元及发放的生活费八千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某外包公司第一分公司赔偿陈某甲1.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周燕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复杂的劳务外包与派遣关系,周律师准确界定实际用工主体,有效组织医疗、鉴定及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案件事实。在庭审中,针对被告关于原告自身过错及鉴定费承担的抗辩,周律师据理力争,成功促使法院采纳我方关于损失核算的合理主张,最大程度维护了超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责任心。
周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