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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桂林xx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蓉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19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人民法院

原告:桂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桂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蓉,广西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健,广西翔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林xx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县xx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桂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xx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蓉、黄荣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林xx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114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为126.85元。此后计算至费用清偿为止);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月末清偿服务费(9600元)的3%计算,从2020年1月起计算至服务费用清偿为止(暂计算至2

021年7月共计19个月,9600×3%×19=5472元);上述三项费用合计16998.8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了《xxxx酒店白蚁防治协议》、《xxxx酒店杀虫灭鼠合同》,又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了《xxxx酒店杀虫灭鼠合同》,以上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白蚁防治、杀虫、灭鼠等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共向被告提供服务8次,累计服务费用11400元(其中包含白蚁防治费用1800元,杀虫灭鼠费用9600元),且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专用发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服务进行了验收,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

xxxx酒店白蚁防治协议》约定白蚁防治费用1800元,应当在2019年9月底一次性结清,因被告逾期未支付白蚁防治费用,故请求被告按3.85%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xxxx酒店杀虫灭鼠合同》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对杀虫费用进行支付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每月支付消杀费用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应付未付的服务费×3%×逾期月数。

综上,原告已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服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权益严重受损,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桂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2018年10月22日白蚁防治协议,拟证明2019年原告提供的白蚁防治服务费用为1800元每年,被告应当在2019年9月底付款;

2、2018年10月22日及2019年10月25日杀虫灭鼠合同,拟证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消杀服务费为1500元每月,2019年1

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消杀服务费为1200元每月,被告应当在消杀后收到发票10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3、POC施工单八张,拟证明原告提供消杀服务7次,白蚁防治服务1次,共计费用11400元;

4、发票复印件七张,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发票。

被告桂林xx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相应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而被告桂林xx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了《xxxx酒店白蚁防治协议》、《xxxx酒店杀虫灭鼠合同》,2019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了《xxxx酒店杀虫灭鼠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白蚁防治、杀虫、灭鼠等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共向被告提供服务8次,累计服务费用11400元(其中包含白蚁防治费用1800元,杀虫灭鼠费用9600元),且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专用发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服务进行了验收,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11400元。《xxxx酒店白蚁防治协议》约定白蚁防治费用1800元,被告应当在2019年9月底一次性向原告结清,但被

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白蚁防治费用。《xxxx酒店杀虫灭鼠合同》约定了被告不能按时支付杀虫费用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应付未付的服务费×3%×逾期月数。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告桂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xx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xxxx酒店白蚁防治协议》、《xxxx酒店杀虫灭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就服务事项、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被告亦验收服务事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114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诉请,原告要求被告以18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费用清偿为止的诉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xx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桂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服务费11400元;

二、被告桂林xx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桂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为126.85元。此后计算至费用清偿为止);

三、被告桂林xx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月末清偿服务费(9600元)的3%计算,从2020年1月起计算至服务费用清偿为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2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12元(原告桂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桂林xx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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