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本律师为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 1600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王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李某与王某因公司业务关系认识。 2021年1月8日王某因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向李某借款16000元。李某出于帮忙同意借给王某,王某亦向李某书写了借条。李某在当日将16000元借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王某。为此,李某曾多次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但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直至本案起诉之日,王某仍未归还上述借款。李某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王某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王某辩称: 当时我是原告公司的业务员,2021年1月8日借款之后,原告的会计说这笔借款转到了公司账目上,在我的工资中扣除。我认为本案不应按照民间借贷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照片)。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李某16000元整壹万陆仟元整借款人王某2021.1.8”。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该笔借款已转给公司,从被告工资中已扣除为由拒绝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 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及逾期利息,具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