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诉被告龙xx、王x、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城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筒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x,被告龙xx、王x、被告某某财保城口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事实:
2020年5月12日11时56分许,原告王xx驾驶垫电1***25号电动二轮车搭乘陈xx行驶至重庆市垫江县文笔大道南XX附近时,与被告龙xx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渝G95**6,车辆所有人为:王x)相撞,造成原告王xx、陈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王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龙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陈xx无责任。2020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1、原告王xx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属十级伤残。2、王xx颅脑损伤轻度智力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属十级伤残。3、原告王xx的续医费约需人民币壹万贰仟元。4、原告王xx的误工时限建议为180日、护理时限建议为90日。被告王x系肇事车辆(车牌号:渝G95**6)的所有人,并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保城口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综上所述,该侵权行为使原告在人身上受到了伤害,财产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带来了痛苦,三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
一、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XX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中赔偿给原告王xx1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XX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险中赔偿给原告王xx40170.35元在商业险中支付给被告龙xx3966.44元;
三、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4元,由原告王xx负担430元,由被告龙xx负担3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