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综合评分:
5.0
(来自1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江北区执业1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合同纠纷案:双方签了订货合同,到货后拒绝支付尾款,

发布者: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5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马x凤与被告周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张x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事实:

2019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订购涂料及工具,双方确定订货单内容,确定货款为18770元,双方于2019年3月5日通过微信约定当日还款2000元,尾款于30日内付清,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16770元。2019年6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订购涂料,货款为1540元,使用微信支付240元,剩余未付货款为1300元;2019年6月2日再次订购油漆,剩余未付货款为1040元,2019年6月2日双方约定6月1日及6月2日的剩余货款共计2340元于6月3日支付,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019年6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确认三笔货款共计未支付款项为19110元,原告一直拨打被告电话,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也不及时回复微信。

原告马x凤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举示了订货清单3张原件、微信聊天记录25页(原始载体)、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原始载体)、被告微信主页截图。经审查,原告举示的证据为原件或原始载体,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能够确认相应微信号是被告周X使用,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举示了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被告均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相应的订单,原告之后催收款项时,被告亦承诺支付,能够证明原告已经提供了货物。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2019年3月5日的货款,被告承诺“今天付2千,下星期付5至6千,尾款30天之内全给你”;原告要求以1677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支付资金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6月1日和6月2日的货款,双方约定“明天转过来”,被告应以234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支付资金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上述期问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周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法律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件判决:

一、被告周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马x风货款1911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677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34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马x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14元,减半收取160.57元,由被告周X负担。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重庆市司法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秉承“专业、专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0000********0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