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综合评分:
5.0
(来自1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江北区执业1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信用卡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11月04日 6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住年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田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1.判令被告郑XX归还原告截止2021年5月20日信用卡透支逾期本金19916.92元、利息2562.79元、费用3042.65元(其中违约金2386.9元)、合计25522.36元;并从2021年5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并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百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2.判令被告按照约定承担本案的法律服务费800元及诉讼费用。


2013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XXX的信用卡并用于消费。该信用卡截止2021年5月20日逾期期数已达10期,逾期本金19916.92元、利息2562.7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公正裁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郑XX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要求被告郑XX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截止2021年5月20日的费用3042.65元(其中违约金2386.9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所主张的费用构成及依据,且主张金额与其提供的其它证据相矛盾,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释明说,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费用3042.65元(其中违约金238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百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所主张其所主张的违约金所依据的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具体数额,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百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截至2021年5月20日的信用卡透支逾期本金19916.92元、利息2562.79元、律师费800元;并从2021年5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下欠本金19916.92元(以实际下欠金额为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以下欠利息2562.79元(以实际下欠金额为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按月计付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被告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重庆市司法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秉承“专业、专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0000********0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