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家乐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4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农xx,男,2005 年xx月 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南宁市xx市xx镇政。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2年1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3月5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母亲,黄xx,住广西南宁市xx市xx镇政。
辩护人:杨家乐,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南宁市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不起诉人农xx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 2022 年7月 19日由本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 8 个月。
经本院考察认为,被不起诉人农xx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