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家乐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4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黎xx,男,2007 年 xx月 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壮族,南宁市第二十中学毕业,户籍地址:广西xx县,暂住南宁市xx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2年8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 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7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11月 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凌xx,系黎xx的母亲,住广西xx县。
辩护人:杨家乐,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南宁市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不起诉人黎xx因涉嫌抢劫罪,于2022年11月 29日由本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 8 个月。
经本院考察认为,被不起诉人黎xx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