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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因这几种情形而丧失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5年0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次举报

 导语:在乡村振兴的蓬勃浪潮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宛如一艘巨轮,承载着广大农民驶向富裕的彼岸,而成员身份就是大家登上这艘船的 “船票”,至关重要!

今年五月一日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成员身份界定明晰方向,其中明确成员身份不因特定情形丧失的条款,值得每一位农村朋友细细研读!

 一、升学之路,权益无忧

 长久以来,农村孩子凭借知识改变命运,努力考上大学,迈出乡村。然而过去,一些地方却给这份喜悦蒙上阴影 —— 因考上大学户口迁出至学校集体户,就被草率认定自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此一来,这些学子家庭在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关键权益上大打折扣。但新法规拨乱反正,斩钉截铁地表明,单纯升学、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这一行为,绝不能斩断学生与家乡集体的权益纽带。教育本是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是点亮未来的火种,怎能让莘莘学子因逐梦校园而失去家乡的温暖依靠?待学成归来,他们依旧能毫无阻碍地回归集体怀抱,继续共享家乡发展红利。

 二、婚嫁风云,保障随行

 婚嫁,向来是农村生活的重头戏,可传统观念与现实权益的拉扯,常让女性陷入困境。曾几何时,外嫁女尤其是嫁入城市户籍家庭的群体,屡屡遭受不公待遇。村里一句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便悍然剥夺其成员资格,土地被无情收回,集体分红也成了泡影。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挺身而出,有力地规定:妇女结婚,只要在男方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对等权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无权取消其成员身份。这是法律为女性撑起的保护伞,赋予她们在婚姻旅程中的自主抉择底气,确保无论人生轨迹如何变化,娘家的集体依托坚如磐石。

 三、务工浪潮,身份坚守

 如今,进城务工成为农民增收、城乡融合的浩荡浪潮。无数农民兄弟背井离乡,为城市添砖加瓦。但部分地区却趁他们户籍未迁、长期在外打拼之际,打起 “歪主意”,以 “不在村里生活、未尽集体义务” 为由,妄图取消他们的成员待遇。实则不然,进城务工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是农民为家庭、为城乡发展的双向奔赴。新法坚定守护这一群体,明确只要未获取城市基本生活保障,像稳定落户并享受城市社保、住房福利之类,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稳如泰山,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年终分红等一样都不少。这是对他们辛勤付出的公正回馈,是城乡携手共进的温暖见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结语:

 这部新法很有实效,改变乡村治理,增强农村凝聚力。一方面,给农民 “定心丸”。从前大家因升学、婚嫁、务工等怕丢成员身份失权益,如今有法可依,能安心外出求学、务工,为家庭、乡村发展助力。另一方面,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有规范。过去成员身份界定不明,外嫁女、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纠纷多,阻碍发展还伤感情。新法实施后,村干部能依条款精准认定,村民也懂权益维护,矛盾减少,乡村发展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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