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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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杨X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喻莹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2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2393号

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杨X,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XX诉被申请人杨X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X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为此在华安XX公司处购买了保险金额为4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李XX对杨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X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670元,已由申请人李XX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邓XX

喻莹,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学院,理论功底扎实。离校后就职于上市公司法律管理岗,对处理企业相关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19111401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