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喻莹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2日 9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0024号
原告:刘XX,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欣芷,湖南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XX2010房。
法定代表人:郑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湖南XX律师。
第三人:郑XX,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湖南XX律师。
第三人:曾XX,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中XX公司、郑XX、曾XX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XX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长 宁昊杰
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
人民陪审员 刘功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