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曾江华律师在执行监督中,专业能力体现在以下方面:
·精准把握法律关系与适用条款:曾江华律师应深入研究了茶陵PF村镇银行与相关方的各类合同,精准判断出银行对保证金账户资金享有质押权,且该质押权属于可阻却执行的特殊担保物权。在执行监督阶段,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款,准确指出攸县法院和株洲中院法律适用错误,展现出对复杂法律关系和条文的精准把握能力。
·制定合理的申诉策略:协助银行梳理申诉要点,围绕银行对案涉账户内存款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的质押权这一核心,确定撤销原裁定、要求返还资金等申诉请求,推动执行监督程序朝着有利于银行的方向发展,体现出制定有效法律策略的专业素养。
·严谨的文书撰写与沟通能力:在执行监督申请等法律文书撰写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申诉理由,逻辑严谨、条理清晰。同时,在与法院沟通时,准确传达银行诉求,有效推动案件审查进程,展现出良好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
执行监督主要涉及茶陵PF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攸县**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间的执行异议纠纷,具体信息如下:
1.案件当事人
1.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茶陵PF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江华律师、田金喜律师,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被执行人:1.茶陵县J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罗xp,男,1966年生;3.刘r,女,1968年生;4罗c,男,1992年生。
案件由来:
攸县NS银行与JX公司等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调解协议内容:经攸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攸县法院作出(2021)湘022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JX公司欠攸县NS银行借款本金901.5万元及利息,需按约定分阶段还款,在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分7次偿还不同金额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JX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罗xp、刘r、罗c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攸县NS银行对JX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证号为:茶国用(2015)第A个4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湘(2017)茶陵县不动产证明第****144号、湘(2017)茶陵县不动产证明第****145号、湘(2017)茶陵县不动产证明第****146号、湘(2017)茶陵县不动产证明第****147号]土地及土地上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情况:上述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JX公司、罗xp、刘r、罗c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攸县NS银行向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4月21日以(2022)湘0223执1802号立案受理。2022年5月7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及其他财产采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等措施。2022年5月12日,该院向茶陵PF村镇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该行协助冻结被执行人JX公司在该行账号为240*******账户内的存款3760322.15元。之后,茶陵PF村镇银行就冻结和扣划行为分别提出书面异议,但均被攸县法院驳回。
2.执行过程:2022年5月7日,攸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划拨等措施。5月12日,向茶陵PF村镇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冻结JX公司账户内存款3760322.15元。茶陵PF村镇银行提出异议,6月22日异议请求被驳回。7月22日,攸县法院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茶陵PF村镇银行再次提出异议,称对该账户资金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9月30日异议请求再次被驳回。
3.法院裁定
1.攸县法院异议审查:认为茶陵PF村镇银行与JX公司的行为违反合作协议及资金专款专用规定,其以账户系保证金账户主张优先受偿权对抗扣划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2.株洲中院复议审查:认为攸县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茶陵PF村镇银行复议无新证据与理由,驳回其复议申请。
3.湖南省高院执行监督审查:认为茶陵PF村镇银行主张的质押权可阻却执行,攸县法院及株洲中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上述两个法院的裁定,将案件发回攸县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曾江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