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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交付的款项一定是定金吗?

发布者:孙睫羽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419人看过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网友咨询:


  预先交付的款项一定是定金吗?


  律师解答:


  不一定,也有可能是违约保证金或者预付款,是不是定金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定金具有从属性、要物性、象征性及惩罚性,定金基于定金合同产生,定金的成立指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需要有“要约—承诺”的过程,还要求当事人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进行约定,即需要明确表示给付的款项是“定金”或者体现“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


  律师补充: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定金合同成立且生效的条件主要有:


  一是意思表示明确且一致。


  二是定金必须实际交付。


  三是数额不超过法定限制。


  在日常交易中,预先支付部分款项时,要注意以转账备注、签订合同等形式,和对方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无论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在买卖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如此双方都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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