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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孙睫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324人看过


无因管理在社会上并不少见,由此引起的纠纷更熟多不胜数,但是对于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却很少人知道。债权是一种请求权,那么,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


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积极行为,如为他人饲养走失的家畜。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如发洪水时,把别人的家畜赶回自家饲养,并积极去寻找失主。


3.管理人须有如同管理自己财物、事务同样尽心的态度来管理他人的财物、事务。寻找到原主时,原主应如数偿还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律师补充:


无因管理的特征和权利


1、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2、无因管理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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