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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赠儿子财产后被其挥霍光,母亲可以撤销赠与吗

发布者:孙睫羽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288人看过

李某离婚后与儿子周某夫妻共同生活,周某和妻子承诺会对母亲尽赡养义务。李某遂将她已缴清保费的理财险保单和30万现金相赠,并变更保单投保人为周某。而周某却退保取出50余万购买游戏装备,打赏女主播。得知情况的李某为防止周某继续挥霍,起诉周某请求撤销赠与。

法院支持撤销赠与吗?


此案中,李某对儿子周某的赠与是附条件的,所附的条件就是周某要赡养照顾她,但实际上周某接受赠与后并没有尽到上述赠与所附的义务;而这种情况下,作为赠与人的李某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因为《民法典》规定了,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所以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哪些情况赠与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是已经转移财产权利的,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有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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