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睫羽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儿子做担保,保证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孙睫羽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公司法 |416人看过

老刘向李女士借款10万并出具借条。李女士担心老刘还不上钱就让小刘做担保,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名。后来老刘迟迟没有还钱,每次李女士索要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李女士将老刘和小刘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老刘归还借款、小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最终判令小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为什么小刘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小刘之所以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是因为他与李女士保证的时期民法典已经颁布,所以适用新的民法典规定。


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是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形?


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免除的情形有: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