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XXXX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室。
法定代表人:赵XX,公民身份号码330*************72,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北京XX执业
律师。
被告:浙江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3**************57,
董事长。
委 托 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公民身份号码
33*******************0,员工。
被告:马XX,公民身份号码330**********54,男,1991
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号。
杭州XXXX装配有限公司与浙江XXXX集团有限公司、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11月2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浙江XXXX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杭州XXXX装配有限公司价款409991元,并支付违约金21000元,合计430991元,款于2023年12月20 日前支付215496元,2023年12月31 日前
支付215495元;
二、马XX对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杭州XXXX装配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98元,减半收取4449元,由浙江XXXX集
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唐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