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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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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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特许经营许可证合同纠纷

发布者:唐迁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公民身份号码43**************93,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甘XX,公民身份号码34**************17,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XXXX运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层。


法定代表人:甘XX,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北京盈科(杭州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北京盈科(杭州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李XXxx(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司)、杭州XXXX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710 日立案受理XX,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8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 代理人邓XX、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XX):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XXX加盟合同》、《XXX运营指导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2、被告xx公司返还原告89800元,被告XX公司返 还原告40000元;3、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4、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

违约金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23211 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XXX加盟合同》(XX称《加盟合同》)、《补充协议》。时,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XXX运营指导服务合同》(XX称《运营合同》)。《加盟合同》约定1.被告xx公司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原告应予书面签收(被告xx公司并未提交以上资料也未签收);2.被xx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或因被告xx公司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被告xx公司应在接到通知XX 7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被告xx公司应向原告支付1万元违约金(原告于 2023416日当面告知被告 没提交《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书面资料);3.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实现上述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运营合同》约定1.为帮助原告的XXX品牌加盟店顺利开业和经营,被告XX公司为原告提供XXX品牌单店的开店筹办指导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加盟店商圈评估、选址指导、筹建指导、开业培训等(原告并未收到任何书面评估报告、指导文件、培训等);2.被告XX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或因被告XX公司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被告喜望公司应在接到通知XX7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被告XX公司应向原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3.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实现上述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补充协议》约1.原告向被告xx公司支付定金79800元;2023213 日前最XX一次交纳合同款50000元;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依照主合同约定执行;3.本协议约定内容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合同签订XX,原告按被告要求分别于20232112023213 日向被告xx公司支付了79800元和50000元。被告xx公司向原告开具了收据。2023417 日左右,因被告迟迟不协助完成选址以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开业经营。故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退款的事宜。XX经过多次与被告的沟通,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让原告寻求司法途径。被告的多次违约行为,且被告xx公司并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没有经过特许经营登记备案、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等)构成根本违约。综上,双方合作无法继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xx公司辩称:

1.原告称被告xx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没有经过特许经营备案,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等构成根本违约,该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首先,原告没有举证证明上述情况,相反,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二可以证明公司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2021312 日开设的XXX望京2021422 日开设的XXX柯桥店,并已于202295 日取得了商务主管部门 的特许经营备案。其次,特许经营备案两店一年等相关规定均是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均不当然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也不直接影响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与否。事实上,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一也可以证明案涉合同签订XX,答辩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供了全套的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但最终由于原告方原因未能选址开店,答辩人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合同违约行为,更不存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2.原告诉称,加盟合同约定答辩人于已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等,原告应予书面签收,但被告没有提交上述的资料,原告也未签收。答辩人对于加盟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被告xx公司并未提交以上资料,也没有签收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一可以证明在签订合同当日就已经向原告交付了XXX品牌的全套经营核心资料,其中包括了开店流程须知、店务管理手册等。其中,店务管理手册就是包含了合同中约定的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开店流程须知、员工培训手册。因此,答辩人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合同违约行为。3.原告陈述《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答辩人支付定金79800元,2023213 日前最XX一次交纳合同款50000元。答辩人对此补充协议的内容无异议,但需要说明一下,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加盟合同是60000元、品牌使用费19800元、保证金10000元,共计89800元。原告与被告喜望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也明确约定了运营指导费用是40000元。但是由于被告XX公司是答辩人的运营事业部独立出来成立的专业餐饮运营管理公司,是答辩人控股子公司,相关运营服务人员也是答辩人原来运营部的员工,因此工作人员出于费用收取便利考虑,将两个不同合同项下的费用,以定金和尾款的方式进行了共同收取。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案涉合同订立之XX,答辩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合同违约行为,并且二被告作为独立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混同的情形,案涉合同于2023211日签订,合同仍在履行期限内,答辩人有能力也有意愿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并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也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3211 日,被告xx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XXX加盟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拥有XXX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火锅类,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并许可乙方使XXX”注册商标,性质为单店特许,方授权乙方在杭州市拱墅区开设XXX”加盟店,合同期限2023211 日2025210 日止,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加盟60000元、品牌使用费19800元、保证金10000,合作项下的运营指导服务由甲方控股子公司XX公司提供,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当天,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乙方应予书面签收,双方确认合同冷静期为7天;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XX7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方应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XX7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可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接到通知XX7 日内补足保证金,乙方接到通知7 日内未更正或逾期未补足保证金的,视为严重违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约定特许区域即授权乙方排他使用,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另行对外授权,若乙方未能在合同第一部分第四条第五款约定时间内完成加盟店的开设,视为乙方放弃特许区域的排他使用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特许区域另行授权他人使用,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开店经营,客观上会造成甲方既得利益损失,就上述违约情形乙方同意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不予退还并按照已支付加盟费和品牌使用费总和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3211 日,xx公司(甲方)与李XX(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79800元,在2023213 日前支付合同款50000元。同日,xx公司(甲方)与李XX(乙方)再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保留乙方以成本价20000元采购公司配套核心设备的权利。

2023211 日,XX公司(甲方)与李XX(乙方)签订XXX运营指导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的主要职能为xx公司旗下的餐饮品牌提供开店筹办及运营指导等服务,合同期限与前述《XXX加盟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一致,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服务费40000元,甲方为乙方提供XXX品牌单店的开店筹办指导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加盟店商圈评估、选址指导、筹建指导、开业培训等,乙方同意服务交付XX,上述开店筹办服务费不作退还;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XX7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XX7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乙方应在接到通知XX7 日内支付违约金;乙方接到通知7 日内未更正或支付违约金的,视为严重违约。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3211 日,李XX出具《运营服务资料签收单》,确认收到开业流程须知、店务管理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物料订货教程、协助指导门店开业证件办理、工程条件及测量指示图、店常用表格等材料。XXXX公司建立名为“【XXX】杭州拱墅李总门店筹建群”。20232月至20234月,XX公司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向李XX推荐店铺选址,并与李XX沟通相关事宜,但李XX一直未能确定选址。2023512 日,李XX向本院提起诉讼。

已付款项:2023211 日,xx公司出具收据2份,分别确认收到李XX单店合作定金29800元、保证金10000元。2023211 日,XX公司出具收据1份,确认收到李XX运营服务40000元。2023213 日,xx公司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李XX加盟费50000元。

另查明,xx公司成立于20199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许可餐饮服务等,已经过特许经营登记备案,特许品牌为XXX,具备“两店一年”条件。

再查明,李XX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XXX加盟合同》、《XXX营指导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收据、原告与xx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xx公司提供的《运营服务资料签收单》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站截图、被告XX公司提供的《选址指导需求表》、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案涉《XXX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XXX运营指导服务合同》分别系原告与被告xx公司、原告与被告喜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XX,被告xx公司向原告交付了运营服务资料,原告主张其虽在《运营服务资料签收单》上签字确认签收资料,但实际未收到资料,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XX公司亦向原告提供了选址服务,故二被告已实际履行部分义务。原告主张二被告不协助完成选址,导致其无法开业经营,且xx公司未经过特许经营备案以及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与事实不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开设店铺系其自身原因所致,xx公司已就特许品牌XXX进行特许经营登记备案,且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故原告要求解除《XXX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XXX运营指导服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然因原告尚未实际利用被告xx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开设店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且原告坚持解除案涉合同,故案涉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对原告主张的解约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应于本案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即2023712 日解除。然违约责任应由原告承担,《XXX加盟合同》中关于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不予退还且原告还应支付20%的违约金的约定过重,应予调整。本院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的经营时间和实际履行的时间、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责任方,酌定被告xx公司应返还费用45000元(包含保证金10000元)、被告XX公司应返还费用2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XXxx(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211 日签订的《XXX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3712 日解除;

二、xx(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XX45000元

三、李XX与杭州XXXX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211 日签订的《XXX运营指导服务合同》于2023712 日解除;

四、杭州XXXX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XX28000元

五、驳回李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6元,李XX负担2107元,xx(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0元,杭州XXXX运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9元。

xx(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XXXX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唐迁律师现就职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唐迁律师在银行从业近10年,具有丰富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经验。2020年担任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9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知识产权、工程建筑、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