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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拿转账记录是否就是借贷?

发布者:关迪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7日 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以银行汇款记录为证据起诉被告返还借款。本案自一审开始接受被告委托,经过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并向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询问,从原告方证人的证人证言中得出对乙方有利的观点。同时,我方追加第三人以证明双方之间无借贷合意,并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方提起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亦采纳我方观点,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办案经过

在本案中,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代理人,面对上诉人主张的几十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声称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作为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详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材料,指出上诉人未能提供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且第三人出庭作证,确认案涉款项是其与上诉人之间的生意往来款,而非借贷。并强调,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未向被上诉人主张还款,这与常理不符。

判决结果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上诉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且上诉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生意往来关系更为合理。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当事人的建议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尤其是借贷合意的明确证据,如借据、收据等。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不足或丧失诉讼时效。此外,对于涉及第三方的款项往来,应明确款项性质和用途,避免因证据不明确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被诉,虽然对方提供了转账记录,如果有正当理由证明确系其他法律关系的,提出证据,合理维权。


关迪律师,曾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大连市公司、大连辽渔医院等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为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盎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7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