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基本流程、时间跨度
(一)北交所层面上首发上市的基本流程、时间跨度
适用情形:已经在新三板连续挂牌12个月的创新层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创新层企业的基本流程、时间跨度
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时间跨度不包括回复审核意见、中止审核、请示有关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核、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现场督导、专项核查、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的时间。
二、挂牌同时申请创新层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非财务标准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财务指标(4选1)
1.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股本总额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2.营业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股本总额
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3.研发投入+融资金额+股票市值
最近两年研发投入不低于2500万元,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普通股后,融资金额不低于4000万元(不含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部分),且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3亿元;
4.做市交易(大于4家)+股票市值+股本总额
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普通股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3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4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三)其他标准
1.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且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部分);
2.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
3.公司治理健全,截至进层启动日,已制定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已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公开披露;
4.禁止性情形
(1)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3)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6)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在北交所上市时的条件
(一)非财务标准
1.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财务标准
1.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3.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4.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5.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其他标准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