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创新发展的道路上,需要各类员工的不断付出。伴随着企业在某一领域实现预期目标,员工也不断的累积了经验及工作技能。如果两者不能长久相伴,必会成为彼此的前任。那么,“前员工”带走的那些信息是否会是企业念念不忘的秘密呢?作为居中裁决的最高院,又会怎说呢?
Q1:商业秘密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Q2:是不是所有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应该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以及企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三个要件。
下图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的具体解释:
Q3:能不能向法官说企业所有经营信息、技术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值得被保护
建议不要做这么全面的主张。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99号判决中,最高法认为,“原告应当固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明确其据以主张商业秘密的权利基础”。如果没有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商业秘密同时具备了上面三个要件,那么,企业的诉讼请求很容易因为没有办法证明涉案争议的内容为法律含义所规定的商业秘密,而被全部驳回。
Q4: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结合最高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客户名单之所以需要被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重点,在于企业通过投入时间、财力、人力等获取到企业对客户的需求类型、需求习惯、价格承受能力、付款接受方式等个性化的信息。单纯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的汇总,则很难构成商业秘密。
Q5:哪些“前员工”可能成为被告呢
根据(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99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38号判决,能够接触到企业拥有的商业秘密的“前员工”是最有可能成为被告的。此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前员工”行为的正当性、“前员工”现任企业与企业重叠信息的合理性等等因素进行判断。
Q6:能不能起诉与“前员工”现任企业已经有交易的合作伙伴
根据(2020)最高法知民终1638号判决,需要综合考虑“前员工”的现任企业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的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对价、是否利用了“前员工”披露的商业秘密等情况综合判断。
总结: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体系化管理,除了完善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具体落实相关制度,如增加对员工的保密培训、通过物理手段区分管理商业秘密与其他的经营信息等。
2.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协议。
3.员工应当审慎对待其与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协议,充分知悉其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期限、具体的保密义务内容以及相关违约责任。
参考判例:
1.(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
2.(2020)最高法知民终786号
3.(2020)最高法知民终1638号
4.(2020)最高法知民终1099号
5.(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
6.(2020)最高法知民终1101号
7.(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