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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遇到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案件中,工期延误是产生争议的常见情形。工期指一项工程完工的时间限制。施工工期是建筑企业重要的核算指标之一。工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并关系到国民经济新增生产能力动用计划的完成和经济效益的发挥。
对工期延误常用的制约方式有:停止付款;追究工期延误的误期损失赔偿;终止对承包方的雇佣,并追究承包人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施工工期延误,如果是施工方违约造成,发包方可以要求赔偿,索赔费用包括窝工费、材料保管费等,并要求施工方抓紧施工,缩短延误的工期。对于承包人来说,就是在发包人过错的情形下,顺延工期,以减轻工期压力,避免承担工期违约金,获得因发包人原因顺延工期而额外增加的费用。
律师补充:
工期索赔,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双方可以相互索赔,但必须有正当索赔理由,必须具有证据。没有证据,证据不足,承包人则无法举证证明自身索赔的理由的正当性,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工期损失。双方已就延误工期问题达成合意,发包人无权追究承包人该期间的工期延误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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