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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未合理设置警示标“出事”谁来赔

作者:王雪美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08次举报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事”该谁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不能证明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行人和车辆在途经施工路段时,也要充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安全警示标志,提高自我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律师补充:

      道路施工致人损害的事故经常发生,施工作业单位应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施工作业完毕,施工作业单位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畅通和人员安全。同时,大家驾车遇路面施工时也应安全驾驶,注意观察、避让,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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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美,毕业于安徽大学,执业于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擅长交通事故、借款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遗产继承、劳动纠纷、工伤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淮北
  • 执业单位: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620********1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